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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原告
友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3,190元,應徵第一審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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