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 原告
- 友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3,190元,應徵第一審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3,190元,應徵第一審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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