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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50號原   告 加和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及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紙 板數批,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76,400元,原告如期如 數交訖,至今竟未獲付款,屢經催索,迄未給付,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76,400元及遲延利息。 ㈡被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7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紙板數批,價 款共計176,400元,原告如期如數交訖,至今竟未獲付款, 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提出被告簽付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對帳單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期,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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