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498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遠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關於「被告楊佩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