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鍾啟煒
- 上訴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86,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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