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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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