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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甲○○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64號原   告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00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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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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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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