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原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目前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另提出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