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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遷讓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原告
昌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設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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