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 原告
- 昌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設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