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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原告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2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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