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2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