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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告
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06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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