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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告
銘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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