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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聲請人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3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即部分請款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而「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2者權利義務主體是否同一?

三、請提出被告儒億開發有限公司間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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