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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給付分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原告
芳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分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丙○○、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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