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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6號

原告
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繳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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