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3號
- 原告
- 讚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哪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5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5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樓之5
- 代理人
- 乙○○
樓之5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哪銳施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6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