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69號
- 原告
-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06 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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