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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添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告
續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鑫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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