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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50號

原告
壬○○
原告
己○○○
原告
辛○○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史丹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原告庚○○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原告子○○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原告癸○○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原告甲○○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原告丑○○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元;原告乙○○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原告丁○○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原告己○○○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原告辛○○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原告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原告壬○○、庚○○、子○○、癸○○、甲○○、丑○○、乙○○、丁○○、己○○○、辛○○、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間起,陸續受僱於被告,被告應按月給付薪資,惟被告積欠原告自98年3月1日至4月30日薪資,且於98年4月30日無預警口頭向原告等宣告被告公司歇業倒閉,終止勞動契約,但被告未給付資遣費及工資,迄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為此,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國稅局已要求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等語,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98年度積欠員工薪資表、薪資表各1件存摺、身分證、打卡各11件件、勞工保險卡等影本各1份為證,互核相符。原告等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各如附表所示,嗣被告於98年4月30日終止僱傭契約。被告本應各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惟被告尚未給付之事實,亦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國稅局已要求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惟因僱傭契約已生之債務,並不因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而生債務消滅之效力。從而,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98年8月26日)起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訴訟費用5,5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㈣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姓   名 │98年3月份薪資 │98年4月份薪資 │  合   計 │
│  │        │              │及資遣費      │          │
├─┼────┼───────┼───────┼─────┤
│01│壬○○  │32,524元      │37,069元      │69,593元  │
├─┼────┼───────┼───────┼─────┤
│02│庚○○  │30,404元      │40,093元      │70,497元  │
├─┼────┼───────┼───────┼─────┤
│03│子○○  │20,557元      │21,905元      │42,462元  │
├─┼────┼───────┼───────┼─────┤
│04│癸○○  │16,471元      │12,066元      │28,537元  │
├─┼────┼───────┼───────┼─────┤
│05│甲○○  │20,256元      │0元           │20,256元  │
├─┼────┼───────┼───────┼─────┤
│06│丑○○  │20,280元      │0元           │20,280元  │
├─┼────┼───────┼───────┼─────┤
│07│乙○○  │44,589元      │30,456元      │75,045元  │
├─┼────┼───────┼───────┼─────┤
│08│丁○○  │19,762元      │22,611元      │42,373元  │
├─┼────┼───────┼───────┼─────┤
│09│己○○○│21,430元      │24,625元      │46,055元  │
├─┼────┼───────┼───────┼─────┤
│10│辛○○  │26,643元      │0元           │22,643元  │
├─┼────┼───────┼───────┼─────┤
│11│戊○○  │18,858元      │1,952元       │20,810元  │
├─┼────┼───────┼───────┼─────┤
│  │總計    │              │              │458,55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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