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湧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 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8至11 月間陸續向其購買牙材,累計積欠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8,135元未為給付,屢向被告催討,皆不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出貨單、出貨退回單、對帳單及統一發票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