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原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9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8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