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吉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原 告 吉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訴訟原係本院民國98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給付租金事件之反訴,因本訴撤回後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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