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3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35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木
訴訟代理人
陳憲堂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22,282元,依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原告為法人,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兩造間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無從適用。又被告聲請本件信用卡時所留行動電話已經停用;被告所填載在台中工作電話 (佳新帆布業有限公司),亦表示被告已離職一年多等語;又被告目前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183號等情,亦有其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足見被告應已遷離台中、而住居於南投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