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重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