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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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