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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上訴人
達榮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樂陽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有3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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