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原 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珈瑜 被 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中簡字第501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5013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可稽。 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