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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原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珈瑜
被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中簡字第501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5013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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