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 原告
-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郊
- 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被告
-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珈瑜
- 被告
-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淞屏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中簡字第501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5013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