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江珈瑜 被 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5,2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360元台幣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