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原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郊
- 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江珈瑜
- 被告
-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淞屏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5,2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360元台幣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