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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原告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 耀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賴 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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