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 原告
-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 耀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洪松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賴 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