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原 告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 耀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賴 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