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上 訴 人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75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