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97號
- 原告
-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代辦銷售契約生有爭執時,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8條)1份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