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623號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9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5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494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994元)。二、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