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7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719號
- 原告
-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音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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