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原告
國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新竹縣竹

原告與被告酷必得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酷必得電

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