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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號

原告
廣一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名稱為「廣一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但原告之訴狀之「具狀人」欄卻記載為「甲○○」,2者即有不符,究以何者為是,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起訴狀。

二、依原告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2張支票所載之自起算日起」,該2紙支票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究竟為何不明,請具狀陳報補正。

三、請提出被告星宸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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