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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

上訴人
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2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3日在途期間,算至98年10月15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8年10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見卷附信封郵戳),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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