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
- 上訴人
- 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2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3日在途期間,算至98年10月15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8年10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見卷附信封郵戳),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