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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

給付代工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

上訴人
寵物工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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