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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揚銘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於開庭前提出暉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虧損致股東投資因損失而減少之計算方式及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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