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遠大研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蓮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