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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上訴人
遠大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蓮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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