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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告
甲○○
被告
長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對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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