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3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應屬適用通常程序事件,故應再開言詞辯論,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應屬適用通常程序事件,故應再開言詞辯論,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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