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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添喜

  • 原告
    黃國楨即佑誠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57號原   告 黃國楨即佑誠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然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揆諸上開規定之說明,其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以符規定。 三、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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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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