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鍾貴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文友即聖凱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文友即聖凱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 一 │97年11月31日│97年12月1日 │ 225,100 │ AC000000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4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