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37號原 告 宜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新台幣(下同)43,36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繳納1,000 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