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37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37號
- 原告
- 宜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新台幣(下同)43,36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繳納1,000 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