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 原告
-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立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庭提出答辯書狀,本院審酌該書狀內容,認為事實不明尚有待調查之處,即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原告就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內容於開庭前7日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2件(含繕本1件)。
三、被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被告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