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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原告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立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庭提出答辯書狀,本院審酌該書狀內容,認為事實不明尚有待調查之處,即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原告就被告提出答辯書狀內容於開庭前7日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2件(含繕本1件)。

三、被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被告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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