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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52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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