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岦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俊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31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