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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873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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