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上 訴 人 海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