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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上訴人
海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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