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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昇合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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