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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原告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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