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